试卷评定
(一)工作程序
1.评卷工作在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实施。纪委监察处工作人员全程参与、全面监督。
2.学校聘请校内外若干专家担任评委,工作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试卷密封,分组进行,流水作业。
3.评委组根据考生临摹、创作的综合表现分别确定等级,每位评委在等级范围内各自打分,加总平均后作为该考生相应科目的最终成绩。
4.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评委给定的分值逐一誊录考生成绩,并做好成绩复核工作。
(二)评分标准
1.临摹
A(100-91分):用笔精准,结体到位、章法完整,通篇视觉效果好,形神兼备。
B(90-81分):用笔较准确,结体到位,章法完整。通篇协调统一,具有一定的书法临摹能力。
C(80-71分):用笔基本准确,结体基本到位,章法基本完整,通篇基本协调统一。
D(70-61分):用笔基本准确,结体略为生硬,章法基本完整,通篇基本协调统一。
E(60-0分):用笔无法,结体随意、章法不完整,通篇视觉效果较差。
2.创作
A(100-91分):章法完整,通篇视觉效果好,具有较强的艺术表现力;用笔、结体、墨法等技巧运用丰富、自然到位,体现出较强的传统功力和书法创作能力。
B(90-81分):分章法完整,通篇视觉协调统一,具有一定的艺术表现力;用笔、结体、墨法等技巧运用丰富,体现出一定的传统功力和书法创作能力。
C(80-71分):章法完整,通篇基本协调统一;用笔、结体、墨法等技巧运用,体现出一定的传统功力。
D(70-61分):章法基本完整,用笔直白,结体平板,墨色单调。通篇关系不够协调,书写性不强。
E(60-0分):章法不完整,信笔为体,墨色混乱,缺乏处理通篇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