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上学期内蒙古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违规情节及拟处理决定的补充公告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2016-2017年上学期全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期间考点认定的违规考生考场号、座位号、考生编号、违规事实以及相应的处理依据和拟处理决定公告如下,下列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自本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本人所参加考试的考点所在的盟市招生考试机构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应事实、理由和证据材料,也可向我中心直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届时,我中心将依法依规作出正式处理决定。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联系电话:0471-3261805 传 真:0471-3261714-803。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2017年1月24日
考点名称 课程名称 考生编号 考试时间 考场号 座位号 违规事实 违规事实对应条款 处理依据 拟处理意见
奈曼实验中学
数学
14232602390
2017年01月07日0800
4
21
拿手机未上交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元宝山区第二中学
日语
14040300694
2017年01月07日1030
24
1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第六条第三款,第九条
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