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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16-10-17 17:51:26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
  近年来,我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采取多种措施,不断加强中小学校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地方和学校管理不严格,办学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仍比较突出,社会反响强烈。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 意见。

  一、明确责任,切实加强中小学校管理

  1.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全区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宏观管理,指导、督促各地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对各地学校的督导检查,通报全区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进展情况。

  2.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旗县(市区)和所属中小学校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定期对中小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查处区域内或学校存在的问题。

  3.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规范办学行为作为回应社会关切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加强正面引导,加大督导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办学行为。对违规事件相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4.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推进依法治校。要 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忠实履行法定职责,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公共教育管理与服务体系。完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专家咨询论证、决策评估,以及实行公示和听证等制度。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建立和完善 学校招生、收费、考试等工作规则,强化自我管理和约束机制。完善学校内部议事和决策制度,广泛深入推行校务公开,依法规范学校的权力运行,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杜绝乱招生、乱收费、乱补课等社会反响强烈的违规行为。

  二、突出重点,严格规范办学行为

  (一)严格规范招生行为

  5.加强招生管理,保证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要将学校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

  6.义 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统筹下,根据适龄(含轻度残疾儿童少年)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学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划定招生范围,不得违规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招生考试。严禁学校以各种学科竞赛成绩作为依据进行招 生;学校不得签约录取学生,小学不得与幼儿园、初中不得与小学挂钩违规招生。

  7.普通高中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除内蒙古师大附中等学校开办的“蒙授班”和由自治区党委文明办管理的“宏志班”可在规定范围内跨盟市招生外,其他普通高中学校一律不得跨盟市招生。自治区示范性高中和优质高中招生计划分配到所在地各初中的比例不得低于招生计划的60%。

  8.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严禁学校宣传和变相宣传中考、高考状元和升学率。

  9.普通高校举办的中小学校招生,应统一纳入当地招生管理。

  10.根据《自治区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严格控制班额标准。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中学班额不超过50人,各地要按规定标准从严掌握。中小学校全部实行均衡编班,不得组织或变相组织任何形式的分班考试。对已经形成的大班额学校要严格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减少大班额年度规划,争取在三年内使中小学班额达到自治区标准。

  11.未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不得以举办特长班、实验班等名义变相招收择校生。

  12.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不得与国(境)外进行合作办学。严禁未经批准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等名义开展涉外办学活动,普通高中设立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引进国(境)外课程、教材或合作办学的,须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批准。

  (二)严格规范教学行为

  13.严 格执行自治区教育厅颁布的《中小学校历》,保证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课程计划的实施,开齐开足开好课程。不得违背课程标准拔高或降低教学要求;不得挤占挪用体育、音乐、美术、信息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课时;普通高中要开齐开足开好所有学科的必修模块。必修模块要严格按照学科课程标准组织教学,不得随意提 高或降低教学难度。

  14.严禁学校占用节假日、双休日、寒暑假和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补习文化课或上新课,更不得收费上课、补课;严禁学校和教师以各种方式组织安排学生接受各种形式的有偿补课或参加各种形式的补习班、培训班等;中小学校不得为社会上各类营利性补习班提供教学设施和场地。

  15.科学安排师生作息时间,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时间。各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不同季节、不同年级、走读生和寄宿生等实际情况,统一规定学校的作息时间。对学生休息时间、体育锻炼时间、在校活动时间等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出科学合理安排。走读生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小学、初中和高中学生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和8小时(初中、高中毕业年级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可延长2小时)。不得组织走读生上晚自习。

  16. 教师要根据教学要求和学生实际精选作业,作业的分量和难度要适当,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不得单纯以教辅资料作为作业,更不得以多布置作业作为惩戒学生的手段。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家庭作业控制在每天1小时之内,初中和普通高中一、二年级家庭书面作业总量应不超过2小时;高三年级不超过3小时。

  17.强化教辅材料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自治区《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实行“一科一辅”,按规定可为学生代购经自治区审定通过的与教科书配套的相关学科“同步练习”和“寒暑假作业”。学校、教师不得以任何名义胁迫、诱导学生购买任何教辅资料。

  18.严格控制各类竞赛,未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学校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不得“以赛促销”“以赛代销”任何资料和其他商品。

  19.中小学校校长和教师不得参加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类商务活动。严禁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与商业性活动。任何学校不得为具有商业活动行为的团体和个人提供场所。

  (三)进一步规范评价行为

  20.严格规范考试科目与次数,考试内容不得超出课程标准规定的要求。小学阶段除语文、数学外,其他课程不得组织考试。义务教育学校每学期只进行一次期末学科考试。学生学业成绩评定实行等级制,普通高中可安排期中、期末考试。盟市、旗县教育部门除统一组织中考外,不得组织其他任何形式的统一考试;以质量监测为目的的抽测,每学年不超过一次,抽测比例不得超过抽测年级学生的20%。

  21.各 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用考试成绩给学校和教师排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初中和高中学校进行中考、高考表彰奖励。加强中考、高考信息管理,坚决制止对高考成绩的各种炒作。禁止初、高中学校利用包括学校网站、电子显示屏、横幅、展版等形式宣传炒作升学率。

  22.中小学不得依据学生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排座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确因教学改革需要举办的实验班、特长班,须经盟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建立和完善在学生成长记录基础上的发展性评价制度。

  (四)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23.学校要严格执行自治区发改委、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24.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必须达到“五独立”(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标准,严禁公办学校变相以民办学校名义高收费乱收费。

  (五)规范学生学籍管理

  25.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校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校要严格执行中小学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各项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学籍管理人员,加强对学籍的专门管理。

  26.义务教育阶段九年级、高中三年级原则上不准转学;除休学或特殊情况外,各学段学校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为非本校学生“空挂学籍”;对于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要以流入地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入学及学籍管理问题,保证农民工子女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待遇。

  27.对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为学生办理空挂学籍、涂改学籍档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三、加强督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28. 进 一步完善举报制度。盟市、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专门的投诉电话和举报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受理社会对违规办学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问题及时进行核查回复,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对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并交办的违规办学行为,要及时核查并按期上报处理结果。

  29.加强督导检查。强化监督,完善权力运行监控机制,重点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财务管理、国有资产运营、建设工程立项、职务职称评聘以及招生、考试、收费、文凭发放等制度的监督;盟市、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督导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学校的督查,加大对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自治区教育厅和自治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将进行不定期督查,通报各地存在的违规办学行为和查处情况。

  30.加 大处罚力度,强化责任追究。在教学、招生、考试等教育教学活动中,实行校长问责制。对存在抢生源、乱招生、乱办班、乱补课、乱考试、乱收费等问题而不能及时纠正的学校,一经查实,除通报批评外,凡有自治区级、盟市级示范(优秀)学校等荣誉称号的建议由授予部门取消其荣誉称号;对违规的学校校长要在全区通 报,并取消其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对情节严重者,建议相关部门免去其校长职务。对学校存在违规办学行为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校长进行约谈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因盟市旗县教育行政部门监管不力、违规办学行为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自治区教育厅对盟市、旗县教育局长进行约谈,并在自治区范围内通报批评,同时 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31.对 以营利为目的,强迫、动员、暗示学生参加有偿补课的在职教师,不得参与各类晋级、职称评聘和评优评选;凡有自治区级、盟市级优秀教师、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建议由授予部门取消其荣誉称号,并降低其聘任职务岗位;教师违规收费补课,取消其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对违规情节严重的教 师,按相关规定取消其教师资格。

  3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本《意见》,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实施细则和奖惩办法,建立责任追究制,层层抓落实。自治区教育厅将把规范办学行为的有关要求列入对地方和学校各项考核评估指标体系中,并作为对地方教育行风评议、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内教发〔2009〕24号)自本文颁发之日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1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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