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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夏高中会考和高中同等学力认定考试报名安排

来源:宁夏教育考试院 2016-3-22 18:02:34

我区2016年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高级中等阶段教育同等学力认定考试将于4月1日至4月10日报名
 
我区2016年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高级中等阶段教育同等学力认定考试将于4月1日8时至4月10日24时进行报名。凡具有宁夏普通高中考籍的在校学生和往届生,以及户籍在宁夏且本人想获得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证书的社会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开考科目
在开考科目安排上,《宁夏普通高中新课程学校教育质量监测方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中等阶段教育同等学力认定管理意见》规定的考试科目全部开考。具体说,文化课开考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和生物等6个学科,实验操作测试科目为物理、化学和生物等3个学科。
二、报名办法
今年,我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高级中等阶段教育同等学力认定考试继续实行网上报名,考生在宁夏教育考试院网站(网址http://61.133.219.10或者http://www.nxjyks.cn)上点击考生登录栏中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进入。考生登录后,点击宁夏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系统下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进入报名系统。
在校学生和往届生可输入自己的考籍号、初始密码(123456)、验证码后按照网上提示进行报名;想获得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证书的社会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经户口所在地市、县(区)教育考试中心(会考办)审核后,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取得考籍号后可进行网上报名。
三、温馨提示
1、准备参加考试的在校生、往届生以及社会人员,安排好自己的报名和考试时间,以免影响自己普通高中毕业证和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证书的获得。
2、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印发的《宁夏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往届普通高中学生报名参加2016年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且取得合格以上等级的,符合毕业标准的2015届普通高中学生,可换发毕业证书;不符合毕业标准的2015届普通高中学生以及2015届以前的普通高中学生,不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条件的可申请领取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证书。
3、由于文化课考试实行网上阅卷,需要及早给每个报考考生打印条形码,考场编排等考务工作必须按照工作进程按时完成,考生一定要在报名时间段在网上进行报名,逾期不再补报。
4、在填报自己确定参加的文化课考试和实验操作测试科目时,一定要选准选全,避免错选和漏选。
5、文化课考试将于7月3日至4日全区统一进行。
6、实验操作测试将于5月14日至18日进行,实验操作测试的具体科目、时间安排由市、县(区)教育考试中心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7、今年,我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文化课考试继续实行网上阅卷。考生答卷的基本要求与普通高考、中考网上阅卷相同,考虑到我区普通高考和中考已经多年实行网上阅卷的实际情况,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不再组织全区统一的网上阅卷适应性训练。为了减轻学生的心理压力,让学生愉快地参加考试,学校可在考试前进行必要的指导和适应性训练,学生应提前准备好答卷所需的0.5毫米签字笔、2B铅笔、橡皮等考试用品。
8、2016年,我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文化课考试全部安排在标准化考场进行,学生进入考场将使用学生的身份证信息和指纹信息进行身份验证。没有采集身份证信息、指纹信息或采集的身份证信息与考籍库中的信息不一致的学生,务必在4月10日前在本地教育考试中心完成补充采集。否则,造成无法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9、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买卖作弊器材、买卖试题和答案、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用虚假信息报名考试、窃取或泄露考生个人信息等行为作为考试作弊行为,列入《刑法》进行量刑定罪,增加了打击非法助考、维护考试公平的有力武器。我们在这里真诚提醒准备参加考试的考生,及早学习了解刑法修正案中新增的涉及考试工作的条款,知晓违反这些规定将导致的严重后果,诚信应考,避免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受到处罚。
四、《刑法(修正案九)》中涉及考试的相关条款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广大考生学习法律,形成在考试中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的良好风尚,我们对《刑法(修正案九)》中涉及考试的相关条款摘录并简单解读如下。
1、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读】新的修正案不仅规定考试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刑罚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入刑,这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并且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对于在作弊手段中常见的替考行为,在现行刑法中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长期以来处罚偏轻。然而,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处罚。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会遭受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不利后果。
2、加重对非法出售、提供或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条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在考试组织过程中,考生报名考试信息中包含了部分不宜公开的个人信息,因此,考试组织机构在合理使用考生信息的同时也必须做好考生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但一些培训机构利用各种手段非法获取考生信息以谋取暴利,严重扰乱考试秩序、侵犯考生个人利益的行为将受到刑罚处罚。
相较于之前,本修正案加重了对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公民个人信息,以及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惩处力度。其中量刑最高的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调整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新增对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替考行为的处罚措施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读】身份证明是个人向社会和有关部门证明自己身份的信用保证,是构建互信关系的载体,是有关部门提供管理与服务的依据。与之前刑法仅处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行为不同,本次刑法修正案增加惩处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所有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这也为惩处用虚假信息报名考试、替考等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4、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等作弊器材的行为的惩处力度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近年来,少数非法助考利益集团利用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以及网络、无线传输等途径组织考试作弊,危害了考试的公平与安全。
新的刑法修正案细化了专用间谍器材和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名称,并且在原来的量刑基础上,增加到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对于打击非法助考团伙,维护考试公平又是一件有力的武器。
五、违反《刑法(修正案九)》中与考试相关条款的处罚案例
 
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两人因涉嫌替考罪被公诉
北京现首例考研替考入刑案

 
(法制网记者 黄洁)在替考机构的帮助下,梁某找到大学毕业生蔡某作为“枪手”,替自己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结果在考试过程中被监考人员识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蔡某及梁某提起公诉,两人被控罪名为2015年11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替考罪。据悉,这也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北京首例考研替考入刑案。
据了解,35岁的梁某原是一家知名电子公司的业务经理,报考了北京某大学的工商管理硕士,想要通过进修让自己的事业进一步发展。但是,梁某自知凭借自己的能力无法顺利通过考试,于是就在网上找到一家替考机构,通过电话与对方取得联系,并约在一家餐厅见面。
见面后,梁某与对方签了一份“2016年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合作协议”。根据这份所谓的“协议”约定,由替考机构负责帮助梁某安排“枪手”替考,所需费用为7.6万元。“签约”后,梁某将先期费用5万元支付给对方,余款则约定在考试结束后再付。
今年26岁的蔡某在浏览微信群信息时,发现了这条招聘“枪手”的广告。大学毕业后赋闲在家的他,决定冒险挣点钱。根据蔡某的说法,替考机构承诺给他的报酬其实并不高,如果最终的成绩理想的话,他最多也就拿到3000元。
“接活”后,蔡某通过替考机构的安排与梁某建立了联系,梁某还带着蔡某对考研现场进行了确认、办理准考证等手续。在这张准考证上,个人信息全部是真正的考生梁某的,只有照片是蔡某的。
2015年12月26日上午,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开考,蔡某带着梁某的身份证进入考场参考。第一场考试中,监考人员就发现蔡某提交的身份证上的照片与准考证照片不符。经过考务人员的质问,蔡某当场承认了自己替考的事实。
蔡某被抓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不法事实,得知消息的梁某随后也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据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介绍,此案是北京市首例因替考被提起公诉的案件。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意味着,找人代考或者自己当“枪手”的,一经查实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最为重要的是,“替考行为不仅破坏了社会诚信,也侵害了其他考生的利益。替考入刑后,如今对替考作弊的处罚力度非常大,后果也很严重”。
记者了解到,这起替考案件还适用了刑事速裁程序。该案于2016年1月6日由公安机关向海淀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海淀区检察院受理后,于1月7日便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犯罪嫌疑人蔡某、梁某均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1月12日,海淀区检察院向海淀区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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