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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疆成人高考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来源:新疆招生网 2017-8-18 20:22:26

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人高考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印制
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人高考
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存根)
(网报现场信息确认时签订)

    本人已阅读《重要告知》、《考场规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至第十二条的全部内容,我已清楚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行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都将触犯刑法。
我郑重承诺:
一、保证在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时提交真实、准确的报考信息和各项材料。如提供虚假、错误信息或弄虚作假,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二、自觉遵守相关法律和考试纪律、考试规则,诚信考试,不作弊。

报名序号 _____ 第二代身份证号                     
                     
考生姓名(签字)   _______

                         2017年    月    日

 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人高考考生
诚信考试承诺书

本人已阅读《重要告知》、《考场规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至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全部内容,承诺在考试中自觉遵守,如有违反将接受处理。
重要告知
一、考生本人所提供的信息、证件必须是真实、准确的。被录取的专升本考生,在入学注册期间必须持有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交录取院校核查,否则教育部将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并将取消其入学资格。一经上报的信息不再进行更改。凡因考生本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证件和毕业证有误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负。
二、11月22-24日,考生须再次登录新疆招生网志愿填报系统,在规定时间内填报“正式志愿”。未在规定时间填报“正式志愿”的考生,默认其“意向志愿”为“正式志愿”, 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负。
未被录取的考生,12月12-13日,可登录新疆招生网填报征集志愿,作为调剂录取的依据。
三、2017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使用教育部高校学生司于2011年4月颁发的复习考试大纲。
考场规则
一、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凭《准考证》和二代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
三、除准考证、二代身份证、2B铅笔、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外(其它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有电子显示屏幕的手表以及涂改液、修正带、透明胶带、刮纸刀等物品进入考场。
四、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二代身份证放在桌子上以便核验。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及考场号、座位号,并仔细阅读答题卡上的考生答题“注意事项”,待监考员在答题卡上粘贴完条形码后,认真核对条形码上的姓名、准考证号、考场号、座位号与自己的准考证上的信息是否一致。凡漏填、错填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卷、答题卡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和答题卡分发错误及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六、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交卷出场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七、考生必须严格按照答题“注意事项”中的要求,按题号顺序在各题目的答题区域内作答;写在草稿纸上或答题卡(纸)规定区域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将答题卡折叠、破损、起皱;不得在答题卡的条形码和图像定位点(黑方块)周围做任何涂写;不得在答卷、答题卡(纸)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八、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喧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得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十、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教育考试机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由考点或教育考试机构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部分内容)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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