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考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院校在我省设点校考的工作流程。
(一)拟在我省设点考试的省外院校,须登录我省校考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后,通过系统打印校考申请表(见附件3)〔省外地方院校须经院校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厅(教委)计划管理部门的确认签章〕,于1月10日前报
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审核通过的院校在考试院门户网向社会公布,设点考试院校和考点单位应及时查阅相关信息。
(二)设点院校应服从考点管理,并与考点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必须包含考生信息安全、试卷安全保密及考风考纪等方面的内容。具体事宜由设点院校与考点共同协商确定。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省教育考试院一份。
(三)设点院校须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做好各项考试的准备工作。相关考点单位须配合设点院校,通过我省校考管理系统做好报名、考试等考务工作。
设点院校进行视唱、演奏、表演等面试科目测试并当场予以评分的,须由不少于5人的专家小组进行测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
(四)在我省设点院校的专业考试一般应在1月20日以后进行,3月中旬前结束。
(五)设点院校须将专业考试实施方案报我院备案。
(六)为加强校考工作的管理,有效防范考试替考等舞弊行为,保证良好的考试秩序和考试环境,在我省设点校考的院校原则上须使用我省统一的校考网上报名系统,于考试开始前一周左右接受考生报名和网上缴费。非我省高考报名的考生不得在我省校考考点参加院校校考。
第十三条 未在我省设点的省外院校校考要求。
(一)院校须于1月10日前通过我省校考管理系统将相关专业考试信息上报我院,并同时将院校招生简章报我院备案。
(二)我院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准予校考的招生院校信息,请有关院校及时上网查阅。
第十四条 省内院校在本省组织校考的工作流程。
省内可自行组织校考的院校,须于1月10日前登录我省校考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通过系统打印设点考试申请书,报我院备案通过,由我院一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