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完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考”)是国务院《实施意见》提出的要求,国家规定的所有科目均列入学考范围,目的是引导学生认真学习每一门课程,全面打牢成长成才的文化知识基础,避免严重偏科,也为高校科学选拔人才创造条件。《方案》从三个方面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措施:一是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对学考的功能进行了新定位,即:学考主要检验学生的学习程度,其成绩既是学生毕业的重要依据,也作为升学的重要依据,这是新的变化。二是明确了学考的分类,规定了相应的考试范围。《方案》提出,学考分为合格性考试和计入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的选考科目考试(以下简称“选考科目考试”)两类。合格性考试范围是国家课程方案及各学科课程标准规定的必修内容。选考科目考试是在合格性考试科目学习的基础上,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特长,从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科目中自主选择3科,考试范围是所选科目的必修和选修两部分内容。三是明确了考试的组织实施,规定了在校学生参加考试的次数。《方案》提出,学考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命题和考试由省招生机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的规定严格实施。《方案》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可以参加同一科目的两次合格性考试、一次选考科目考试。选考科目安排一次考试,主要是因为:同一科目两次考试的考生对象、考试人数、试题内容都不同,按照学考规定的比例划分成绩等级时,从理论上必然造成评价结果的等值性差异,成绩的公平性很难保证,目前还没有成熟的做法可资借鉴,同时也考虑到我们这样一个考生大省,考试两次的组织实施、考试安全、命题水平等都面临较大改革风险,从稳妥考虑,经反复论证,《方案》规定了选考科目只考试一次。
《方案》明确,我省从2018年秋季入学的普通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实施新的学考办法。选考科目确定的时间在合格性考试之后,其等级成绩在高校录取中怎样赋分和使用,将会在后续制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方案中具体确定。中职学生和社会考生如何参加选考科目考试,《学考办法》已经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