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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恩施州教育考试院报考点硕士研究生考试公告

来源:爱考网 [2019-11-9] [微信公众号查成绩:]


  湖北省2020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报名实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考生报考费采取统一网上缴费方式。详细报名要求可登陆湖北省教育考试院http://www.hbea.edu.cn/)查看,现就恩施州教育考试院报考点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及生源范围

  1.报考2020年硕士研究生考试的考生,应符合教育部《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中各类考试方式所规定的报考条件。

  2.恩施州共设两个报考点。湖北民族大学接收恩施州报考该校的考生和该校应届生报考;恩施州教育考试院接收恩施州报考湖北民族大学以外招生单位的考生报考,往届生必须是具有恩施州户籍的考生,或者是在恩施州居住(须提供恩施州居住证)、工作(须提供在恩施州工作所在地近3个月社保缴费凭证)的考生。网上报名选择报考点时要符合报考点接收生源的范围,不要选错了报考点,若选择了不属于接收范围的报考点,报考点将不予确认。

  3.单独考试、强军计划考生,必须在所报考招生单位设立的报考点报名。

  二、网上报名

  网报时间:2019年10月10日至31日,每天9:00-22:00,逾期不再补报;高校应届本科生可提前预报名,时间为2019年9月24日至27日,每天9:00-22:00。已参加预报名的应届本科生报名有效,无需重复网报。

  网上缴纳报名费。2019年9月24日至27日,10月10日至31日,每天9:00-22:00,逾期不可补缴,未完成缴费的视为报名不成功。

  三、现场确认

  属恩施州教育考试院生源范围的考生(已网上报名且缴费成功)于11月6日至10日到恩施州教育考试院(恩施市清江东路8号,恩施州教育局一楼)进行资格审查、照相、确认报名信息,未按时进行现场确认的本次报名无效。

  1.往届生提供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籍不在恩施州的往届生还需提供恩施州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提供在恩施州工作所在地近3个月社保缴费凭证。

  2.州内高校应届生(湖北民族大学除外)应提供居民身份证、学生证(学生证注册信息必须完整)原件及复印件。

  3.在我省注册,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具体期限由招生单位规定)可获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毕业证书的符合恩施州教育考试院接收范围的自考考生,须持湖北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办出具的《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籍考生2020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报名资格申请表》、网络教育本科生须持所就读高校出具的应届本科毕业生证明方可办理现场确认手续。

  现场确认前未能取得自考毕业证的在籍自考生,需按照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公布的《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籍考生2020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报名资格申请条件及流程》,于2019年10月21日至11月1日前往湖北省教育考试院沙湖考试基地进行现场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现场确认。

  4.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现场确认时须提交本人《入伍批准书》《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

  5.考生刷验居民身份证采集基本信息,然后电子照相,报考点打印出两份报名情况登记表。考生核校报名情况登记表上的报考信息并签字确认,同时签署《2020年湖北省硕士研究生考试诚信应考承诺书》。经考生本人签字确认后的报名信息一律不得修改。签字确认后的登记表和承诺书报考点留存一份,考生留存一份。

  6.没有居民身份证的考生,应尽快到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2020年硕士研究生考试在标准化考场进行,并实行刷居民身份证入场,没有居民身份证的考生一律不能入场考试。

  7.审查通过后,因考生自身原因,如网报信息不准确、弄虚作假等,不符合报考条件要求,导致招生单位拒绝报考的,报名费将不予退还。

  四、其他事项

  1.2019年12月14日至23日,考生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陆研招网下载打印准考证。考生打印《准考证》时须使用A4复印纸,《准考证》正反面不得涂改。考生准考证是成绩查询、复试、录取等阶段重要凭证,请注意及时下载保存电子文档,12月23日教育部网报系统关闭后将无法打印。

  2.考生于考前3天登录恩施州教育考试院网站(http://jyj.enshi.gov.cn/zjyj/jyksy/)或于考前1天到考点查询考试安排及考试注意事项。

  3.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按规定携带文具参加考试。考场将使用金属探测仪对考生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将危险物品及通讯工具带入考场。

  4.诚信报名,诚信考试。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研究生招生考试法规、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如有违纪、违规行为,考试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作出处罚。考试作弊涉嫌违法,如有违犯,接受司法机关按刑法修正案(九)第284条进行的处理。(刑法修正案(九)第284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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