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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2008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章程
福建招考网整理自: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2008-1-15 16:12:49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2008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辽宁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为保证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凡报考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均适用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由大连理工大学按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新型独立学院。办学层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学院的全称是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第四条 学院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西路31号。学院占地近千亩,建筑面积近26万平方米。学院环境幽雅,办学设施齐全、先进,办学条件精良。

    第五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面向学生,服务社会,致力于培养品德优秀、视野开阔、基础扎实、知识广博、专业技术强、综合能力突出的应用型人才。学院依托大连理工大学的办学优势,择优选派高层管理人员及任课教师到城市学院任教,教育教学质量得到充分保证。

    第六条 在校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并加盖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印章。符合《大连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条件者,由大连理工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招生对象、招生批次与招生计划

    第七条 凡具备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条件,并具一定绘画基础,身体健康,无色盲、色弱者,均可报名。

    第八条 在辽宁省,学院按照省招生办公室的规定,在艺术类本科第二批次招生录取;在其它省、自治区,按当地招生办公室规定的批次招生录取。

    第九条 招生计划见表一。各专业在各省、自治区名额分配依据参加考试人数和考生质量,按比例确定。

表一、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2008年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

专业

学制

科类

计划

招生地区

备  注

艺术设计

四年

文科

36

辽宁、黑龙江、吉林、内蒙古、 河北、河南、   山西、山东、湖南、江苏

环境艺术方向

艺术设计

(数字媒体)

四年

文理

74

二维动画、三维动画方向

    第十条 学院只在内蒙古、山东自行组织专业加试,具体安排见表二。考生必须在生源所在地报名考试。

表二、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2008年艺术类专业考试地点时间

省份

考试地点

地址

报名时间

考试时间

内蒙古

内蒙古师范大学国际现代设计艺术学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81号

1月21日~22日

1月23日

山东

济南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济南市维一路82号

2月22日~23日

2月24日

 

第四章 专业课考试科目及成绩发布

  第十一条 艺术设计、艺术设计(数字媒体)专业课考试科目均为素描(3个小时)、速写(30分钟)、色彩(3小时)。

    第十二条 所有考生的单科专业课成绩及总成绩均在网上公布,并按照总成绩排出最终名次。

    第十三条 专业加试合格者,我院将于2008年4月15日前发给《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2008年艺术类考试合格证》并通知专业课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另行通知。招生计划与考试合格证发放比例为 1:4,专业兼报的考生,如两个专业均进入发证名次,以考生所报第一专业计入发证人数。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院外语教学使用英语,考生高考英语成绩必须达到50分以上(含50分)。

    第十五条 学院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体检、专业加试合格的情况下,按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择优录取。

综合成绩 = 高考总分 × 50% + 专业课总成绩

    第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文件精神,学院在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北、河南、山西、湖南、江苏承认当地艺术联(统)考成绩,在内蒙古、山东只录取取得我院艺术加试合格证的考生。 

第六章 学费标准

    第十七条 学院执行辽宁省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艺术类各专业学费均为14000元/生·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院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西路31号

         邮政编码 :116600

         咨询电话 :0411-82177088、82177089

         学院网址 :Http://city.dlut.edu.cn

         电子邮箱 :

    第十九条 本章程如果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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