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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南医学院考研现场确认公告

来源:爱考网 [2018-11-8] [微信公众号查成绩:]


 凡选择在赣州市报考点(代码为3607)的考生,必须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认真查阅《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江西省报名公告》以及招生单位有关规定、招生简章和本报考点公告。现将本报考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接收范围

  1、接收在赣州市范围内高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普通高校、成人高校、网络教育、自学考试、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校学历教育);

  2、接收赣州市户籍的往届毕业生;

  3、接收在赣州市工作但户口未随迁的往届毕业生。

  特别提醒:赣州市报考点只接受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考生报名。如招生单位有特殊要求的,请按招生单位要求选择报考点。

  二、确认时间及地点

  考生于2018年11月6日-10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到江西理工大学黄金校区体育馆(赣州市客家大道156号)进行报名信息现场确认,逾期不再补办。

  三、现场确认需提供的材料

  1、赣州市范围内高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1)网上报名编号;

  (2)考生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

  (3)普通高校、成人高校、网络教育、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校学历教育的应届本科生须提供学生证原件?。

  (4)在现场确认时尚未取得、但在2019年9月1日前可取得国家承认本科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本科生,须提供自考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和网上自行打印的成绩单。

  2、赣州市户籍的往届毕业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1)网上报名编号;

  (2)考生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复印时只需将户口簿首页(有派出所印章的页面)和考生本人页复印在同1张A4纸中。

  3、赣州市工作但户口未随迁的往届毕业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1)网上报名编号;

  (2)考生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工作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和2018年8、9、10三个月及以上社保或单位纳税凭证等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①行政事业单位人员须提供工作单位开具的在编在职工作证明和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未能办好工作证的须提供录用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②企业员工须提供工作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和社保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个月及以上);

  ③个体从业人员须提供经营许可证、法人代表证、单位纳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个月及以上)。

  4、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提供本人《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

  温馨提示:由于现场确认时需采集考生身份信息,考生必须携带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如身份证丢失、过期或消磁,请及时补办、更换。因身份证丢失、过期、消磁等原因造成考生不能进行现场确认,责任由考生自负。

  四、注意事项

  1、报名期间,教育部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考生可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学籍)信息,及时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未通过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报考资格的全面审查由招生单位在复试时进行。

  2、请考生配合工作人员采集本人图像等电子信息,仔细核对由报考点打印的报名信息表(考生不得在信息表上进行修改),确认无误后由考生本人签字并按手模。因未按规定提供上述材料而造成现场无法确认或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考试、录取资格。

  五、现场确认安排

  为了不造成现场拥挤,确保考生用较短的时间完成报名信息的确认,本考点作出以下现场确认时间安排,请考生予以配合,严格遵守:

  11月6日江西理工大学江西理工大学应用科学学院

  11月7日赣南师范大学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

  11月8日赣南医学院联考的往届生

  11月9-10日报全国统考的往届生

  六、违规违纪考生处理的相关规定

  1、对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报名及考试中违规或作弊的考生,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同时,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考生在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考生诚信状况作为考生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由学校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行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都将触犯刑法。

   咨询电话:0797-8215839(林老师)。

  赣州市高招办

  二O一八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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