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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人员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及处理规定

来源: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 2015-11-18 10:54:02

工作人员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及处理规定
 
一、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管理、评卷等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违纪,应当停止其参加本次、当年及下一年度的考试工作,并由考评办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2.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3.提示、暗示或协助考生答题的。
4.在监考过程中有擅离职守、为考生通风报信、睡觉、看书、与其他监考员闲谈等行为之一的。
5.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不予制止的。
6.擅自将试题、答题卡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7.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8.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9.因未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10.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情况的。
11.其它违反考试、评卷等管理规定行为的。
二、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作弊,应当停止其参加考试工作,由考评办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为不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2.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标准,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题卡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
3.因玩忽职守,致使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4.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5.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6.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7.指使、纵容、授意或者伙同他人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的。
8.偷换、涂改考生答题卡、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9.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10.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11.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或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12.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13.诬陷、打击报复考生或考试工作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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