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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学业水平考试偶发事件处置办法

来源: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 2015-11-18 10:53:10

学业水平考试偶发事件处置办法
 
事 件
责任人及处置办法
监考人员
考点主考
1.考生未带或丢失“准考证”、“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先验明考生相貌。若与考场对照表上照片相符,可安排考生进场考试,同时将情况报告考点主考;若不符,则禁其入场。
记录应考考生情况。若证件未带,要求下科考试带来;如证件丢失,准考证由考评办补发。
2.开考前考生坐错位置
若是本场考生,立即让其坐到正确座位;若是其它考场考生,应稳定考生情绪,立即通过流动监考员报告考点主考。
责成有关考试工作人员立即查明考生的确切位置,安排考生到应到位置考试。
3.发现考生本人相貌与身份证、“准考证”、考场对照表上的照片不符
在考生未进入考场前发现,禁止其入场;若在开考后发现,让考生先答题,当科考试结束后由流动监考员将考生带至考务办公室核实。若考生不服从管理或扰乱考场秩序,立即报告主考,由相关人员将其带出考点并按有关规定记录。
核实情况,如系替考等,要求替考生写明情况并签字;如果替考生不写情况、签字,需告知替考生及考生本人违纪情况,填写《违纪作弊考生处理决定书》和考场违纪记录单并签字上报。
4.答题卡考籍号处用非2B铅笔涂错信息点
必须启用备用答题卡重新填涂
 
5.试卷启封前,发现试卷袋口或密封有异常
暂停拆封,立即报告考点主考,安排考生在考场等候,记录所耽误的考试时间。
与监考员共同将异常情况记录在案后,上报省考评办,请示启用备用卷。将有问题试卷交还试卷保密室,封存备查。如无备用试卷,按照省考评办要求执行。延误考生的考试时间应予补足。
6.试卷启封前,发现所发试卷与考试科目不符
暂停拆封并立即报告考点主考,安排考生在考场等侯,记录所耽误的考试时间。
立即报考区考试领导小组,将正确试卷送达考生。逐级上报,经省考评办同意后正常考试,并补足延误时间。
7.试卷启封后,发现内装试卷与所考科目不符
立即将试卷装入试卷袋内,并向考点主考报告。安排考生在考场等候,记录所耽误的考试时间。
派未接触错装科目试卷的机动监考员接替监考工作,请示启用备用试卷,对接触该卷的有关人员采取隔离措施,直至错装试卷科目考完为止。记录情况,立即逐级上报,经省考评办同意补足延误时间。
 
 
 
 
 
 
8.因试卷印刷字迹不清,考生提出询问
如少数试卷字迹不清,可参阅本考场其他考生试卷,并当众大声答复;如整个考场试卷同一处或几处字迹不清,要立即向主考请示并记入考场记录单。
参阅其它考场试卷,记录情况,立即上报省考评办。
9.试卷启封后,发现有缺页、漏印、重印、损坏或部分试卷漏装、错装等情况
先让考生答题,记录所耽误的考试时间。立即报告考点主考。
核实情况,请示启用备用试卷,封存问题试卷。如影响考试时间,经请示省考评办同意后补足延误的考试时间,但延长的考试时间一般不应超过30分钟。如需人员隔离,处理同“7”。如实记录情况。
10.试卷中发现内容明显错误且无勘误表
先让考生答其他题,立即报告考点主考。
将情况逐级上报,得到更正通知后及时更正;在未得到更正通知前,维持原状。
11.考试过程中,考生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
立即查明情况并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同时通知违纪考生,报告主考或副主考。
按考试违纪处理,取消该生该科目考试成绩。填写《违纪考生记录单》,并及时将处理决定书送达考生。
12.考生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
在考前提出要求,对仍不送交指定地点的考生,没收物品集中保管,记入考场违纪作弊报告单。
核实具体情况,按照《考生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及处理规定》处理并让考生在《违纪考生记录单》上签名。
13.考生发生晕场、疾病情况
报告考点主考。不能继续考试的,允许其退场治疗。
指挥和监督医疗组予以就地治疗或送至就近医院治疗。如果未到规定离场时间,晕场则实行隔离治疗,所误时间不补。
14.个别监考人员发生晕场、疾病情况
报告考点主考。
及时安排治疗,并马上安排机动监考接替工作。
15.考场秩序遇到外来干扰
尽力排除并立即报告考点主考。
如无法排除,则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向上级报告。
16.考生未经允许退出考场又重返考场答题
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按违纪处理,如实记入《违纪作弊考生记录单》、《考场记录单》并报告考点主考。
核实情况,并在《违纪作弊考生记录单》和《考场记录单》上签字。
17.考生在答卷上书写的姓名、考籍号与考生本人不符
该科考试结束后,将其带到考点办公室,向主考说明情况,听候处理。
详细调查核实情况。若是串卷、替考等违纪行为,则取消其考试资格。并作好记录,逐级上报至省考评办。
18. 考生无意弄脏答题卡,要求更换
不影响答题或评卷的,一般不予更换;必须更换的,立即报告主考。
按规定程序申请启用备用答题卡,但因此耽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足。
 
19.考生在答题卡上答题串位
告知考生用碳素笔标明串位的答题题号,记入《考场记录单》,录入上报。
 
20.考生交卷后发现在答题卡上未涂、多涂选考题涂点或所涂题号与作答不一致
记入《考场记录单》,录入上报。
 
21.考生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
立即追回,按违纪处理,记入《违纪作弊考生记录单》、《考场记录单》。
组织力量,追回带走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后,按违纪予以处理上报。
22.考生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及时制止并予以当众警告,如再次发生类似情况,则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同时告知考生违纪,并报告主考。
按《考生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及处理规定》处理,并在《违纪作弊考生处理决定书》上签字,处理上报。
23.监考员整理、清点考生答卷时将答卷撕破、污染
记入《考场记录单》,报告考点主考。
核实情况,逐级上报至省考评办。
24.考试期间,需要向考生传达上级有关通知
按考点统一的文字通知,原原本本向考生传达,并统一书写在考场黑板上。
召开考点有关人员会议,形成文字通知,分头及时传达到各考场。
25.自然灾害及非人为因素影响考试的
 
立即逐级上报。
26. (1)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2)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
(3)抢夺、偷取他人试卷、答案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暂时扣留违纪作弊证据,集中保管,由两位监考员在证据上写明当事人姓名、考籍号及有关情况并签字。同时在《考场记录单》上做详细记录,报考点主考。
填写、送达《违纪作弊考生处理决定书》。对于不便扣留的违纪作弊证据,可由考生写出书面材料说明情况后,退还考生。
27.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的
(1)如果是进行语音通话的,立即制止,暂扣通讯工具,通知场外流动监考员(或巡视员)调查通话源,在《考场记录单》做详细记录,报告考点主考。对于影响其他考生和考试正常进行的,应终止其考试。
(2)如果是通过文字、图片短信等形式进行通讯的,暂扣通讯工具,通知场外流动监考员(或巡视员)保留文字短信等证据,在可能的情况下调查信息来源,在《考场记录单》做详细记录,报告考点主考。
根据监考员报告的情况,进行相关调查(主要调查是否群体作弊,是否有场外组织答题的可能性)、扣留相关证据,填写、送达《违纪作弊考生处理决定书》。对于不便扣留的违纪作弊证据,可由考生写出书面材料说明情况后,退还考生。
28.其它偶发事件
立即报告考点主考。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或逐级上报,请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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