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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校独立学院2008年4月1日起自授学位
来源:四川招生考试信息网 2008-3-20 11:43:36 【字体:小 大】

  “本科毕业生符合授位条件者由××大学(母体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从今年起,这样的文字表述将不会再出现在高校独立学院的招生简章中。在教育部近日公布的《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中对独立学院毕业生学位授予方式作出了新规定,要求独立学院都将按学位管理的有关办法和条件,自行向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此举意味着独立学院的“母体学校光环”将减弱,逐步实现真正的“独立”。据悉,该办法将从今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独立学院对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并以独立学院名称具印,对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独立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此前,独立学院学生的毕业证都是由独立学院颁发,但学位证由举办独立学院的“母体学校”授予。对此,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现有在校学生实行“老人老办法”,仍可获得“母体学校”的学位,2008年入校的学生按新办法执行。

  该《办法》对“母体学校”还进一步明确,要按照合作办学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独立学院的教学和管理工作予以指导,完善独立学院教学水平的监测和评估体系。独立学院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配备辅导员,每个班级配备1名班主任。并规定,符合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一般只可以参与举办1所独立学院。独立学院的名称前冠以参与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的名称,不得使用普通高等学校内设院系和学科的名称。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总资产不少于3亿元,净资产不少于1.2亿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总资产不低于3亿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1.2亿元。

  此外,该《办法》还明确提出,独立学院如有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或广告、违反国家招生计划擅自招收学生等情形之一的,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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